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
( 2004 年 6 月 1 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基础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把代表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议程。市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研究代表工作,解决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代表工作会议和代表座谈会,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探索做好代表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三)加大对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市人大常委会要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宣传计划之中,突出重点,及时报道。
(四)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代表届内列席常委会会议 1 次以上,按专业编组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
(五)坚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联系本人所在代表小组,通过参加小组活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保持与代表的联系。
(六)坚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制度。每月确定两天为接待代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轮流接待代表来访,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要做好接待的服务工作。
(七)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系。市人大常委会要公布代表联系热线电话,设立人大代表电子信箱。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要做好代表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工作,及时处理代表反映的问题。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前要安排代表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原选举单位、走访人民群众、征集议案和建议,为参加代表大会做好准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将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前送代表征求意见。要保证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决议以及酝酿讨论选举事项的时间。审议时,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派负责人认真听取代表的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二)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要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充分行使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等权利,提出属于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邀请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活动。组织代表参加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活动。赋予代表调研课题,由代表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四)对代表实行双重编组。市人大常委会协助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选举单位进行编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代表按专业特长进行编组。代表小组可以设兼职秘书,负责代表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五)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代表小 组活动的指导,督促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 协 助代表小组选定视察或调查题目。 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常委会工作要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积极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
(六)代表要发挥模范带头和桥梁纽带作用。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政府推进工作。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建立代表执行职务的激励监督机制
(一)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代表组长和代表进行全员培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
(二)开展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代表在任期内要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三)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定期评选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优秀代表议案、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届内两次被评为优秀代表,在换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结构要求,优先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
(四)实行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记录制度。代表小组填写活动记录簿,代表填写执行代表职务记录簿,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建立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档案,掌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因工作需要当选的代表,工作变动后失去代表性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超过 1 年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性规定,不履行社会义务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犯有严重错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失去原选举单位信任的,罢免其代表职务。
四、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一)建立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的全年工作安排、重要活动、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保证代表的知情权。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代表议案办理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的力度。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及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要提交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常委会要定期对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听取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与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任会议要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的汇报。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对有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代表工作部门要跟踪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建立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直通车”制度,对事关重大、时间性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用专用信封,直接寄送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主要领导。
(三)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 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或者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
(四) 代表可就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后,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在接受约见后 1 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可以聘请市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聘请代表担任监督员,应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协商确定,并制定工作制度和活动计划,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六)切实保证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的上半年拨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
(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八)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有关机关不得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对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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